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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庆黄金周,你觉得旅游人气会咋样?-云南新闻网 国庆黄金周就要到了,你的出行计划定了吗?在负面新闻频频爆出,云南实施旅游整治后的第一


云南国庆黄金周,你觉得旅游人气会咋样?-云南新闻网

国庆黄金周就要到了,你的出行计划定了吗?
在负面新闻频频爆出,云南实施旅游整治后的第一个国庆黄金周
云南会是怎样的一幅图景呢?
黄金周,我们就留在云南!

4月15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正式施行。
针对《措施》实施后的第一个国庆黄金周,云南旅行社主打纯玩团,体验和性价比较往年大幅提升,受到游客欢迎。

根据携程旅游发布的网上自由行、跟团游订单数据显示,截至8月30日,国内游前十人气省市中,云南位列第二位,海南、北京则排名第一位和第三位;前十个人气目的地城市中,昆明排名第三位。

往年国庆旅游旺季,四川省是广大游客倾向选择的省份之一,其中九寨沟更是热门首选。据携程旅游相关负责人分析,今年8月九寨沟发生地震,受此影响,不少游客将目的地重点放在了云南、海南、湖南等省份。数据统计显示,丽江、三亚、张家界、桂林是今年国庆假期旅行的最热门地区。
 新政实施后,团费相比往年有所上涨,是否会造成来滇客流量下降?

“从新政实施以来,昆明至大理、丽江2000—3000元团费的旅行团逐渐多了起来,西双版纳甚至出现了4000多元团费的团。”昆明某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团费价格相比新政实施之前高出了很多。
张先生是一名资深导游,在云南旅游界摸爬滚打十多年。在他看来:“今年国庆黄金周人数最多的,应该还是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这一线路。这一条线路基本是省外游客来云南旅游的首选,特别是香格里拉在国庆黄金周正处秋冬交替时节,景色非常美。”

张先生表示,这一因素的影响不会太大。新政实施前,云南市场基本以低价游为主,团费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市场上以1000元左右的中低端旅游团为主。以往来云南游玩的游客最害怕的是强迫消费,团费加上购物花费范世琪,同样要三四千元。而现在,虽然几百元的低价团几乎绝迹,但云南旅游的购物消费完全是自由、开放的,游客个人可自由选择,所以不会因为团费上涨就影响到客流量。
云南是如何恢复大家对云南旅游市场的信心的?

自4月15日云南旅游市场秩序整治22条措施实行以来,该省各地紧紧围绕“22条”措施,加大旅游市场整治力度。根据部署,云南及时开展取消购物场所等级评定及定点购物有关工作,及时收回全省166家旅游定点购物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并在全省推行实施新的《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启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为加大旅游市场整治力度,全省集中力量查办涉旅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1至7月共查处涉旅案件344起,行政处罚罚款522.4万元,其中旅游部门查处151起,罚款204.6万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力,重拳出击,形成旅游市场整治的强大合力。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旅游案件巡回审判机构,公安部门设立31支旅游警察助力市场整治。与此同时,该省多州市推行“1+3+N+1”旅游综合监管模式,建立旅游诚信体系等,使得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

4月15日至7月31日,全省共受理旅游有效投诉279起,环比下降36.7%,与2016年同期相比下降41.8%。赴滇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温翠苹旅游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面对不断好转的的旅游市场,新闻君再给大家一颗定心丸
带大家看看
云南旅游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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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正为入滇游客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还云南风清气正的旅游生态,重塑云南旅游良好形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云南旅游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指导旅游案件审判小组饭。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法律关系的确认、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维权方式等各个方面。既有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挂靠借用旅行社名义签订旅游合同、擅自转团、导游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收受购物回扣、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第三人行为或旅游辅助服务者行为致害的案件,也有涉及电商平台的旅游者肖像权纠纷案件。
附:十大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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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陈静诉保山市康怡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5年4月,陈静报名参加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静选择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后陈静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明确告知李米的猜想。
结果:判决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静各项损失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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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万国华诉昆明南疆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2015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昆明南疆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万国华等30人赴华东地区旅游。旅游合同约定,万国华等人于2015年10月6日由旅行社安排乘T381次火车硬卧从上海返回昆明。由于10月6日返程票异常紧张,旅行社难以买到T381次车票,遂购买了K79次返程车票,该火车到站时间将延迟3个多小时。旅行社答应只要旅游者按时返回,将按照有关规定赔偿。万国华等人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必须先给予每人2000元的赔偿,否则就拒绝登车。由于双方分歧过大闺秀难为,未能达成协议,结果万国华等30人当晚滞留上海火车站汤博乐。后万国华诉至法院,要求昆明南疆国际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针对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诉求。如采用拒绝返程等过激方式并导致损失扩大,该扩大损失将不能要求赔偿。
结果:判决由昆明南疆国际旅行社赔偿万国华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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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航空国际观光旅行诉左旭、信荣芬、郭晟铭旅游合同纠纷案
郭兴与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出行的泰国苏梅岛出境游,郭兴交纳了其本人以及左旭、郭晟铭的旅游款22560元。在苏梅岛旅游期间兵锋天下,由泰国南洋国际假日旅行社接待郭兴等一行,郭兴及左旭、郭晟铭报名参加了南洋旅行社组织、另行付费的苏梅岛海上浮潜项目,并交纳了浮潜等旅游项目的款项。旅行中,郭兴在海上浮潜时不幸溺亡。左旭、信荣芬、郭晟铭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旅行社和旅游者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旅行社即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裁判中需要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作出具体分析,合理确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结果: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对郭兴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由郭兴家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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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高昆华诉毓恒珠宝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旅游者高昆华旅游途中到昆明市景星珠宝城毓恒珠宝店,以人民币32000元价款购买了“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毓恒珠宝店补写了收款收据一份给高昆华,并在涉案商品彩色照片上盖章并注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后高昆华将其购买的两件物品进行检验,结论为购买的手镯、戒指均为玻璃材质。为此高昆华认为,毓恒珠宝店以高额价款出售普通玻璃材质首饰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需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魂断楼兰,导致旅游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经营者拒不承认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可以客观鉴定结论为依据, 通过对经营者、消费者认知能力的分析,推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结果:判决毓恒珠宝店退还原告高昆华货款32000元,以及96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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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王素梅诉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昆明欣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王素梅与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7日游活动,交纳5800元的团费。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未征得王素梅同意,转团给第三人昆明欣雅旅行社。之后,王素梅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鉴定,王素梅构成十级伤残。后王素梅起诉至法院,请求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与昆明欣雅旅行社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52万余元。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判决由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与昆明欣雅旅行社连带赔偿王素梅经济损失3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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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姚成斌、杨孝焕与广南县世外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案
姚兴能系姚成斌、杨孝焕夫妻所生长子(已成年)。近日罗小贝,姚兴能等六人相约到广南坝美世外桃源风景区游玩,姚兴能等六人被当地村民用平时运游客的船只运至坝美村的洞口处。景区检票员见由本地村民运送便未要求姚兴能等六人购买门票并同意其进入景区。姚兴能等六人下船后在景区内游玩。在距戏水区约200米处时姚兴能擅自下河游泳并导致姚兴能溺水身亡。广南县世外桃源旅游开发公司(简称世外桃源公司)在案发河道边安装了“水深危险,禁止嬉戏和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标志徐以若,但在有道路通行的案发河段(未开发利用景区),没有设置“禁止游客通行”或“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标志。后姚成斌、杨孝焕诉至广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世外桃源公司及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
——凡经经营者同意进入景区的游客,无论其是否购买门票经营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的,可相应减轻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结果:判决由世外桃源公司赔偿姚成斌、杨孝焕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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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官振鸿诉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网”经营者)肖像权、著作权纠纷案
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原经理罗军有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美团网网络服务合同》,并进行相关约定。官振鸿与好友在孟定镇旅游时,拍摄照片一张,于当日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以该照片为内容的文字图片信息。次年,官振鸿再到孟定游玩,通过手机中的“美团网”搜寻附近的酒店信息时,发现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和美团网,未经自己同意使用了于上一年自己拍摄的照片,而且将照片作为该酒店商业宣传资料之一。官振鸿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定中缅度假酒店以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定中缅度假酒店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应在临沧日报或临沧电视台发表致歉信,并赔礼道歉,以及支付官振鸿公证费及精神损失费。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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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刘学兵诉封志东、禄充居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刘学兵等人到禄充风景区游玩。景区门票由禄充居委会出售。购票进入景区后,刘学兵与封志东商定:由刘学兵和其女儿骑着封志东的一匹马绕笔架山一圈,价格50元。后封志东牵着刘学兵和其女儿所骑的马行至笔架山观音寺下面的爬坡路段时,刘学兵从马上摔落在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学兵需后期治疗费4000元、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后刘学兵诉请澄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封志东、禄充居委会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
——经营者明知游玩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景区管理者对他人在景区内擅自提供危险游玩项目未加以及时制止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果:判决由封志东偿刘学兵各项经济损失8500余元;封志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禄充社区居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鬼师典韦?
案例九:方强诉李志华索要购物返点“人头费”案
方强系丽江云逸旅行社的导游。方强带游客到李志华经营的商店购物消费,双方口头约定购物返点折合3万元给方强对风说爱你。在结算时,由李志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条一张给方强,后双方就还款事项发生争议,方强诉至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志华返还借款3万元。
——因“零团费”等原因,导游安排旅游者购物并向商户按照人数收取回扣,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规避行为,其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结果:本案虽有商户出具的借条,但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购物回扣,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规避行为,因此,方强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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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张某人身损害纠纷案
张某于2017年8月16日参加旅行社的“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8天7晚旅游”,在8月21日旅行晚用餐过程时,不慎被餐厅酒精炉烫伤脸部。餐厅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某送往医院治疗。8月23日,张某通过新浪微博发布“无助的受害人,是出来旅游却毁容了”的微博,造成广大舆论影响。8月26日,迪庆州旅发委在昆明召集相关旅行社、餐厅负责人、张某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烈火之剑攻略。之后由西山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旅游巡回法庭法官处理该纠纷。
——对于旅游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可以缓解司法和社会压力,加速纠纷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结果:在西山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旅游巡回法庭法官和委派的昆明国信公证处特邀调解员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于当天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云南是中国较早专门为治理旅游市场而设立审判机构的省份。
目前,该省法院系统已设立146个旅游巡回审判机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表示,各级法院通过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旅游纠纷案件,除了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推动旅游景区和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改进导游管理方式,消除整治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消除旅游景区和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同时,倡导旅游者依法理性维权。
所以,
黄金周我们就留在云南好不好?
(来源:中国新闻网、都市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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